菲律宾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是《国家税务法典(1997)》(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 NIRC),财政部长通常会参考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意见颁布所需的税务条例。菲律宾的税收体制可以分为国家税 (National Taxes) 以及地方税 (local Taxes)。
国家税是指由中央政府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关税、比例税以及印花税等。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基于宪法的授权性规定而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社区税、地方营业税、不动产税等。
菲律宾的税务管理部门包括国内税务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 BIR)、市/市政司库办公室(City/Municipal Treasurer's Office)和海关(Bureau of Customs)。
菲律宾税收制度采用“属地+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收入的25%,特定条件下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
增值税税率为12%,特定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主要征收对象为在菲律宾生产、制造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的特定商品(如烟、酒、机动车等)。
比例税主要征税对象为免征增值税的个人和实体,税率根据商业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进口到菲律宾的商品一般都要缴纳关税,特殊商品进口可以免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不同,采用不同的税率和税基。
菲律宾现行法律尚未设立数字税,但正在研究对数字交易征税办法。
菲律宾尚未设立碳排放税,也未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但正在考虑征收碳税。
根据1995年《特殊经济区法》(第7916号共和国法案),菲律宾建设了一系列单独关税区——特殊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EZ)。
特殊经济区主要包含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旅游/休闲经济区等。
经济区财税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免税期、进口关税减免、地方政府税费免除等。
根据菲2022年《战略投资优先计划》,投资优先产业清单内行业的企业,离首都地区越远,可以享受的免税期越长。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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