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 MPF)是就业人士退休保障的关键支撑,受积金局及相关条例监管。本文详述强积金计划类型、各参与角色职责、缴纳与终止步骤、雇主合规要点及积金易平台,助出海企业明晰强积金运作机制,规避风险,顺利布局香港市场。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Mandatory Provident Fund,MPF,简称强积金)是为就业人士提供退休保障而设立的一种强制性投资养老金,由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简称积金局)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提供监管和法律支持。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引起罚款、附加费和其他税务问题,从而损害企业的财务稳定性。作为出海企业,了解强积金的供款金额、缴纳步骤等相关要点能大大加速您的企业在香港的市场扩张,并节省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
在这篇文章中,Knit将为您详细解读强积金的关键要点,帮助您的企业避开潜在税务风险,助力全球布局。无论您是初次进入香港市场,还是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了解强积金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强积金计划主要分为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和行业计划3种。强积金制度下设有3类强积金帐户,分别为供款帐户、个人帐户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您可浏览积金局官网提供的计划种类或咨询Knit,选择适合您的计划类型。与万领钧Knit People合作,我们将为您提供当地政府要求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通用型商业保险、带薪假期和其他福利计划,并确保合规性,降低出海法律风险!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需缴纳向强积金受托人相应供款。所有强积金受托人必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且强积金计划必须经积金局审核及注册。以下是对各个角色的详细介绍:
雇主根据雇员的需要,和雇员协商后为其选择一个或多个合适的强积金计划,并帮助其注册强积金账户。雇主负责每月向受托人提交付款结算书,缴纳相应供款,并在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向雇员出具每月供款纪录。
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一经受托人存入雇员的帐户即全数及立刻归属于雇员,其投资回报亦会全数及即时归属于该雇员。通常情况下,雇员根据收入水平缴纳相关税款,此外亦可自由参加自愿缴款计划或变更强积金计划。
受托人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各种强积金投资计划,并实际管理雇员的个人强积金账户。财政期结束3个月内,受托人必须向雇员提供周年权益报表。此外,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购买足够的专业弥偿保险,以便在计划成员因受托人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蒙受损失时作出赔偿。
积金局设有全面的核准和监察系统,以确保计划成员的强积金获得充分及妥善的保障。此外,积金局设有补偿基金,如受托人的专业弥偿保险未能作出充分赔偿,计划成员可向补偿基金申请补偿。
除了获豁免人士之外,年满18岁至64岁的雇员(包括一般雇员和临时雇员)或自雇人士都必须按强积金条例参加强积金计划。以下类别的人士为获豁免人士,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除了获豁免人士外,雇主应安排年满18岁至64岁,受雇60日或以上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若雇主没有准时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HK$350,000及监禁三年。
雇主须向雇员提供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登记表格。表格所需内容及文件如下:
雇主必须把填妥的表格交予受托人,以便为雇员开立强积金帐户。如雇员没有填妥及签署登记表格或把表格交回雇主,雇主仍须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把登记表格送交受托人,以履行雇主的责任。如临时雇员没有在所属雇主参加的行业计划开户,雇主必须在雇员受雇的前10日内为雇员在雇主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登记开户。
积金局官网提供了注册强积金计划一览表,您可自行查阅或咨询Knit获取专业建议。
当计划的受托人接纳申请人成为强积金计划成员后,会向计划成员发出参与通知。该参与通知会列明:
雇主在每次向受托人支付供款时,必须同时向受托人提交一份付款结算书。付款结算书可以按照受托人提供的书面或电子格式提交,应当清晰列明每名雇员的有关工资,以及雇主与雇员的供款款额。受托人会按结算书所示,将供款分配至每名雇员的帐户。
注意:无论受托人是否提供书面或电子格式的结算书,雇主都必须自行填妥。此外,即使个别雇员该月没有工资,付款结算书上都需要填报“$0”,或根据个别受托人的指示在付款结算书上填写资料。
强积金受托人会向雇主提供不同方法支付供款(例如支票、自动转帐等)及不同途径提交付款结算书(例如传真、电邮等)。以下是不同支付方式的供款到账日确认规则:
雇主必须预留足够的时间向受托人支付供款或提交相关资料,并且确保银行账户中有足够资金,否则可能被视作拖欠强积金,缴纳5%的附加费。此外,雇主应把供款直接交给受托人,避免由强积金中介人转交。雇主与强积金中介人之间的联系不会被视作供款证明。
雇员及雇主的供款与雇员入息相关。入息是香港人对收入的一种通俗称法,在强积金制度中,有关入息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或须支付给雇员的金额,包括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雇佣条例》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下文中用工资指代入息。
雇佣双方须分别向强积金帐户缴纳雇员有关工资的5%的供款,雇主在缴纳雇主供款的同时还需从雇员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份额并代为缴纳。供款上下限与工资水平和工资支付方式相关,供款上限通常为HD$1500,工资水平低于下限的雇员则无须供款。
粮期是香港人对发工资周期的一种通俗称法。在香港,强积金中的粮期即指供款期,通常为1个月,供款日为每月的第10日。若供款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积金易平台暂停运作的日子,供款日将顺延至该日之后的第一个正常工作日。下文中用供款期指代强积金中的粮期。
新雇员通常享有受雇前30天的免供款期,并无须为免供款期后的首个不完整供款期(即少于一个月)缴纳供款。雇主没有免供款期,为新雇员缴纳的供款应从受雇首日起计算,与雇员供款同时缴纳。对于建造业和饮食业的临时雇员来说,他们也没有免供款期,必须由雇佣期首日开始进行供款。
举例——D小姐的受雇首日是6月5日。由于她在受雇的首30日享有免供款期,因此雇主不应在该30日内(即6月5日至7月4日)就她所赚取的工资扣减强积金供款。
此外,由于她受雇的第30日在7月份(免供款期会伸延至紧接该30日后的不完整供款期末),因此她无须为7月份的工资缴纳强积金供款。雇主只应从D小姐的工资职工扣除8月供款期的供款,并在9月10日或之前把供款支付给受托人。
由于免供款期并不适用于雇主,雇主为D小姐作出的供款应从她的受雇首日(即6月5日)起计算。
雇主每月向受托人支付供款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雇员提供一份列载下列资料的每月供款纪录:
受托人须在每个财政期终结后3个月内,向雇员提供一份周年权益报表。周年权益报表须包括:
当雇员终止受雇(解雇/离职/退休等)时,雇主除了要安排为该雇员缴纳最后一期供款外,还要把雇员离职一事通知受托人。如果没有通知受托人,雇主最高可被罚款HK$20,000。
雇主应安排在下一个月的供款日(即该月的第10日)或之前,把离职雇员的最后一期强制性供款支付予受托人。
举例——G先生的最后受雇日是2月7日,雇主应在下一个月的第10日(即3月10日)或之前为其支付最后一期供款。
雇主必须把雇员离职一事在下个月的第10日或之前通知受托人,让受托人更新该名雇员的帐户纪录。如受托人不知道雇员离职事宜,可能会因雇主停止为该雇员供款而向积金局汇报雇主拖欠供款。
雇主可通过书面通知或付款结算书把雇员的离职日期通知受托人,部分受托人亦备有终止受雇通知书的表格,雇主可向受托人查询。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无须在建造业及饮食业的临时雇员离职时通知受托人。
雇主必须妥善保存以下与强积金有关的资料:
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无须遵守保存强积金相关资料的规定。
根据不同违规情况,积金局可能向违规雇主提出刑事检控,有关罚则如下:
若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积金局将根据受托人汇报的资料向雇主发出附加费通知书,最常见的拖欠供款原因有:
由于积金局并不持有雇主向受托人供款的任何资料,因此,雇主应直接向受托人确认附加费金额及缴付手续,即时将拖欠供款连同附加费一并支付受托人。雇主必须另外提交一份付款结算书,列明受影响雇员姓名、拖欠供款金额及附加费金额。
附加费相等于拖欠供款金额的5%。强积金受托人收到欠款及附加费后,会按雇主付款结算书上的资料,将款项分配至受影响雇员的帐户。
在迟交供款的情况下,雇主应尽快联络受托人补交供款和附加费,无须等待积金局发出附加费通知书。若雇主没有补交拖欠供款,积金局可能会向雇主征收罚款或展开法律程序,代受影响雇员追讨拖欠供款及附加费。
“积金易”是由积金局推出的非牟利中央电子平台,由积金局全资附属公司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营运。强积金计划从2024年6月起逐个转移到积金易平台,目前已有万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中国人寿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交通银行愉盈退休强积金计划、新地强积金雇主营办计划和东亚(强积金)享惠计划5个强积金计划,预计2025底所有计划将会完成转移。
强积金计划加入积金易平台后,积金易公司将通过该平台执行计划下的行政工作,为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提供计划行政服务及处理服务指示。届时,积金易平台将直接向雇主和计划人员提供有关信息及文件,雇主和计划人员可通过积金易平台管理其强积金,而无须再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服务指示。
受托人将于强积金计划加入积金易前发出通知,计划成员可按通知书上指定日期起注册终身账户。计划成员仅需注册一次,此后若加入其他强积金计划也无须再次注册开户。您可浏览积金易平台网站了解最新消息以及各强积金计划过渡至平台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