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要的《劳工法例》包括保障基本工作待遇的《雇佣条例》、规范工会权利的《职工会条例》、关于保障工伤职业病的《雇员补偿条例》及各类职业病条例、处理劳资纠纷的《劳资关系条例》和《劳资审裁处条例》等。有关内容请查阅香港劳工处官网:www.labour.gov.hk
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的法例是《雇佣条例》,该条例对于雇佣合约、解雇、工资等做出了规定。劳工受《雇佣条例》保障须符合两个条件:(1)劳工与聘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2)符合《连续性契约》,法例规定雇员每星期工作18个小时或以上,连续工作4个星期,即属于《连续性契约》所涉及的范畴,可以享有各项《雇佣条例》规定的保障(工资保障、工伤权益不在此限)。
获《雇佣条例》涵盖的所有香港雇员,不论服务年资的长短,都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雇员需于法定假日工作,或法定假日适逢雇员的休息日,雇主就必须为雇员安排补假。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3个月,便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项应相等于雇员在该天前12个月期间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须给予雇员适当的正式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即时解雇的情况除外。对于无试用期或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雇佣合约,通知期应为合约订明的期限(但不少于7天)。雇佣合约未规定通知期限的,通知期限不应少于1个月。如果雇员犯严重过失被雇主解雇,则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如果雇员遭到虐待或不合理更改工作条件,则雇员有权视为遭雇主变相解雇,有权追讨代通知金及其他补偿。
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限期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工资及其他款项、代通知金、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等。
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以保障工人的欠薪及遣散费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从公司每年的牌照费中抽取。按规定,工人可向基金申请:(1)代通知金不超过2.25万港元;(2)欠薪的保障限额3.6万港元;(3)遣散费(上限5万港元,另加余额的50%)。当雇主无法支付欠薪或遣散费时,工人即可向基金申请。
《雇员补偿条例》适用于所有香港受雇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并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该条例指明的职业病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工保险),以承担雇员因工受伤时雇主须负担的法律责任。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须负起相关补偿责任。雇员如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指明的职业病,雇员便可获得与意外工伤同样的补偿及保障。
《职工会条例》规定,只要有7人或以上即可组织工会;同一企业或同一行业,可以有多个工会并存。《职工会条例》还对工会的组织、财务运用等作出规定。工会权利方面,工会发动工业行动(不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如罢工等,可以免除民事责任,即雇主不可以因为工会发动工业行动导致其经济损失,而向工会及其会员追讨补偿。
在香港,劳资纠纷的调解依照《劳资关系条例》进行。发生劳资纠纷,一般由劳工处劳资关系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功,所争议的内容涉及劳资审裁处管辖范围的则交劳资审裁处裁决。在调解过程中,工会扮演协助工人的角色,但在这方面并没有条例的保障,雇主可拒绝工会参与调解会议。在劳资审裁处,每宗案件由单一法官审理,而诉讼双方不可聘请律师,使审判裁决得以低成本和快捷的方式进行。工人可委任工会职员代表出庭,而雇主则可委任商会职员作代表。不过劳资审裁处所审理的范围只是涉及违反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的索偿,除此以外的索偿,需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受理。
海外专业人士如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或能够对香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薪酬福利须与当前香港的市值工资大致相同。
于2003年7月15日推出,并采用与“一般就业政策”一致的审批准则。此计划旨在吸引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香港的人力需求,提高香港在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力。计划没有设定行业限制,并容许公司内部调派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到港工作。
2006年6月28日实施。是一项设有配额并采用计分制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内地和海外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用。
于2008年5月19日推出,为配合香港发展成为区域教育枢纽的政策。来自香港特区以外而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本地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此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获批准的申请人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的批准。2018年5月,该计划扩展至涵盖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非本地课程而获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
于2015年5月4日推出,为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发展。此计划不设配额,而申请人亦无须在来港前已获得聘用。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的批准。根据上述政策、计划或安排获准入境或留港的人士,可根据现行的受养人政策,申请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供养的子女来港居留。
于2018年5月推出,旨在通过快速处理安排,从海外和内地招聘香港短缺的科技人才,首个运作年度输入最多1000人,每家公司最多申请100个名额。此项计划先适用于在香港科学园和数码港从事生物科技、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机器人技术、数据分析、金融科技和材料科学的租户和培育公司。申请计划的科技公司需证明香港缺乏或不能轻易招聘到具备相关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才。获得创新科技署批准配额的公司在招聘后可直接向入境处申请工作签证以及入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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