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于1991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ILO),已批准52份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1份议定书,其中42项已经生效。52份包含全部8项“基本公约”,全部4项“优先治理公约”,及177项中的40项“技术公约”。拉脱维亚劳动法律主要有:《劳动保护法》及其修正案、《职业安全法》、《辐射安全和核安全法》、《化学物质和化学品法》、《危险设备技术监测法》、《强制性体检和培训提供急救条例》和《工作环境内部监督程序条例》等。拉脱维亚《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确定雇主和雇员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关系等。此外,该法还规定,与外国员工的关系不仅受到拉脱维亚法律的约束,而且受到拉脱维亚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协议的约束。
根据《劳动法》规定,刊登岗位需求广告时,除对该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有年龄和性别歧视。面试时,不得询问有关家庭地位、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问题。根据2014年10月通过的《劳动法》修正案,法人在招聘广告上必须标注公司注册号,以使潜在应聘者可获得公司详细信息。除非工作需要外语知识,否则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外语要求。招聘合同应以拉脱维亚语签署,对于不懂拉语的外国潜在雇员,雇主有义务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为减少非法雇工和防止倒签聘用合同日期,雇主有义务保留雇工合同,并向政府部门出示。允许雇主在雇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禁止其工作,在医生签署文件证明雇员健康状况糟糕的情况下,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其在不被允许工作时间段的工资。修正案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限为3年至5年。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雇。家有1至2个14岁以下子女的雇员每年至少增加一天带薪休假。雇员可在献血后一年内任何时间享受献血假,带薪献血假每年不超过5天。修正案还保障了雇员短期缺勤的权利,在通知雇主后,家有18岁以下子女的雇员可短暂离开工作岗位。
关于用工合同、解聘、工资、工时、加班、工薪、社保待遇方面的规定,以及雇主缴纳的雇员社保基金种类、比例等,在拉脱维亚的《劳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雇佣外籍劳工事宜,在该法第三章《国际劳动法》中制订了一些专门条款。《劳动法》详见:https://likumi.lv/ta/en/en/id/26019-labour-law
拉脱维亚《移民法》规定,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除外交、公务和专业签证外,半年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停留90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许可和工作许可,其有效期与签证时间一致。外国人在拉脱维亚就业需有合法的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并按时足额缴纳当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所得税。根据当地移民局所颁布条例的规定,注册公司需满足注册年满一年后,并且在该年内具有税收上缴记录的要求,方能向移民局申请雇佣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员工,或为公司董事会和理事会成员办理工作许可。拉脱维亚企业聘请外国人来拉脱维亚工作的工作许可由拉方雇主在拉脱维亚办理。有职位空缺时,雇主必须先在当地报纸刊登招聘启事,1个月内没有在当地找到合适的人选,方可申请聘请外国人。2019年4月,拉脱维亚新任内政部长和福利部长就就业职位空缺登记期限从30天缩短到14天达成一致。
申请时,雇主需提供该外国人具有从事该项工作资格的证明。受雇于多个雇主的外国人需要分别申请工作许可。
拉脱维亚公民和移民局网址:www.pmlp.gov.l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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