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工作时间
台湾的最高工时和加班法
台湾的最高工时和加班法主要由《劳动基准法》和劳动部相关规定来规范,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解释。台湾劳动基准法涵盖了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休假、补偿、退休和法定福利等说明,旨在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促进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公平关系。以下是与最高工时和加班有关的主要规定:
最高工时
台湾《劳动基准法》规定雇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一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每月最多加班46小时。同时,每周休息2天,其中一天是例假日不可加班,另一天是休息日;员工如果在休息日加班可以选择加班费或换补休。
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雇员超过雇佣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额外工作,加班时间可以通过金钱或休息时间获得补偿。雇主必须按以下方式支付加班费:
平常工作日:
- 前2小时加班:正常工资率的134%
- 加班2小时后:正常工资率的167%
休息日加班:
- 前2小时加班:正常工资率的134%
- 接下来的6个小时内:正常工资率的167%
- 如果再需要额外的工作时间,雇主必须以正常工资率的267% 支付并以4小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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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
在台湾,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 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 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的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的定期工作不适用的
通常,在台湾签署书面合同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大多数企业都强烈推荐使用书面合同。这需要遵守《劳动基准法》的规定。经双方同意,雇佣合同可以用中文、英文或其他任何语言表达。如有任何争议,将需要中文翻译。劳动合同包含内容如下:
- 劳工名卡登记:劳动合同要求雇主填写劳工名卡,包括劳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到职年月日等基本信息
- 薪资和保险: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工的工资以及劳工保险的投保日期
- 奖惩记录:劳动合同应包括奖惩记录,记录劳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奖励和受到的处罚
- 伤病记录:劳动合同还应包括劳工的伤病记录,记录劳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伤病情况
- 其他必要事项:劳动合同还应涵盖其他必要事项,例如劳工的职位、工作职责和其他雇佣条件
劳工名卡的保管期限应调整为离职后的5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内容可能因特定行业、工作性质或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此外,雇佣合同的编写和遵守对雇主和雇员都至关重要,可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合法性,因此雇主要确保合同符合台湾劳动法的要求。
试用期
在台湾,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在同一单位内,同一劳工只能进行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劳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和待遇,不得因为处于试用期而降低劳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试用期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继续正式雇佣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雇主决定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工,通知期限为试用期期间的工作日数。在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利终止试用期,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金。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对方终止试用期。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设立应符合合理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试用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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