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渔、牧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制造业;营造业;水电、煤气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大众传播业;其他经台湾主管机关指定的企业。
雇主应置备劳工名卡,登记劳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到职年月日、工资、劳工保险投保日期、奖惩、伤病及其他必要事项。前项劳工名卡应保管至劳工离职后5年。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外国人在台湾就业,主要适用“就业服务法”条款。大陆人在台湾工作,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送件须知”和“大陆地区人士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送件须知”等。
台湾将“外籍劳工”分为两种,“蓝领”(又称“外籍劳工”)与“白领”(又称“外籍专业人员”)。根据目前的法规,“外籍劳工”的薪资等劳动条件受“就业服务法”与“劳动基准法”规范。
外国人在台湾就业,需在进入台湾后,到台湾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的检查。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劳动力赴台湾就业的主要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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