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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劳工法核心内容

劳动基准法

适用范围

农、林、渔、牧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制造业;营造业;水电、煤气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大众传播业;其他经台湾主管机关指定的企业。

雇员登记

雇主应置备劳工名卡,登记劳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到职年月日、工资、劳工保险投保日期、奖惩、伤病及其他必要事项。前项劳工名卡应保管至劳工离职后5年。

劳动合同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 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 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的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的定期工作不适用的。

须预告的合同终止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 歇业或转让时;
  •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1个月以上时;
  •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 劳工对于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外国人及大陆人在台湾工作的规定

就业服务法

外国人在台湾就业,主要适用“就业服务法”条款。大陆人在台湾工作,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送件须知”和“大陆地区人士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送件须知”等。

外劳分类

台湾将“外籍劳工”分为两种,“蓝领”(又称“外籍劳工”)与“白领”(又称“外籍专业人员”)。根据目前的法规,“外籍劳工”的薪资等劳动条件受“就业服务法”与“劳动基准法”规范。

劳动许可

外国人在台湾就业,需在进入台湾后,到台湾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的检查。

大陆劳务赴台就业的规定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劳动力赴台湾就业的主要规定如下: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0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非经台湾“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经许可进入台湾的大陆地区人民,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相符的活动。
  • 雇用大陆人民在台湾工作,应向台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 经许可受雇在台湾工作的大陆人民,其受雇期间不得超过1年,并不得转换雇主及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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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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