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解雇和通知期
通知期
根据《劳工标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雇主解雇雇员,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未提前三十天通知,雇主必须支付至少相当于三十天的普通工资。
以下情况除外:
- 劳动者的连续雇佣期限不足3个月时
-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继续营业时
- 工人故意造成业务严重中断或财产损失,且属于就业、劳动和福利部规定的原因
解雇必须注明解雇日期。根据《民法》第 543 条第 2 款,解雇通知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另一方面,解雇通知不一定是书面的,即使是口头通知也会被承认有效,但在雇用五名或五名以上长期雇员的工作场所,必须在解雇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原因和解雇时间,而且书面通知必须有效。然而,对于员工人数为 4 人或更少的工作场所,没有设定解雇要求。
由于程序上的缺陷,不提供书面通知可能会被判定为不公平解雇。
但如果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则无需提前通知解雇。
遣散费
遣散费必须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能领取。因此,如果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您将无法领取遣散费。但如果雇主在未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则应支付解雇预告金。
原则上,即使因纪律解雇等原因被强制辞退,员工仍然可以领取法定的遣散费。如果在公司规章中规定“因纪律解雇,遣散费减半”,那么根据《员工退休金保障法》的标准计算的遣散费也必须支付给员工。
雇主在员工工作满一年后辞职时,必须根据《员工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第1款,支付相当于连续工作年限1年的30天平均工资作为遣散费。这里的连续工作年限是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辞职时的期间,辞职的原因没有限制,因此,劳动合同的终止不仅限于员工单方面的意愿解约,还包括员工的死亡、企业的解散、工作完成、退休到期及解雇等所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然而,如果遣散费高于法定遣散费,雇主可以在超出部分内减额支付遣散费。换句话说,在员工受到纪律处分,或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社会通念上合理的理由情况下,可以设定遣散费减额支付的限制规定(大法院2002年9月6日判决2002达29442号)。
在解雇的情况下,须在解雇前30天通知。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解雇,则应立即支付相当于30天工资的解雇预告金。但是,以下情况的员工不适用解雇预告金:
- 非固定工且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的人员
- 在2个月内有固定期限的员工
- 月薪员工且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
- 在季节性工作中有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员工
- 从试用期开始不足3个月的员工
在常规员工人数超过5人的企业中,如果因不当解雇而离职,请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获得权利救济。如果劳动委员会裁定为不当解雇,将命令雇主恢复员工的原职。如果不遵守该命令,将会被处以强制执行金和刑事处罚。此外,如果员工不希望复职,则应支付在解雇期间本应领取的工资。
《雇员遣散费保障法条例》规定了遣散费保证金优先支付制度,目的是在雇主破产或陷入经营危机、雇主财产被拍卖的情况下保护雇员的遣散费保证金。
遣散费保证金应按以下顺序优先支付:
- 最后三个月的工资、补偿金和遣散费,以及最后三年的遣散费
- 优先留置或抵押的税款和公用事业费
- 以您全部财产的留置权或抵押权为担保的债务
- 工资、补偿金、遣散费以及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 税款、水电费和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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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韩国员工雇佣合同的流程
终止韩国员工雇佣合同的流程需要遵循韩国《劳工标准法》以及相关劳动法规。以下是一般的终止雇佣合同流程,适用于解雇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 明确解雇理由:雇主必须确保解雇理由符合《劳工标准法》的要求。根据法律,解雇必须有正当理由,不能基于不公平的动机,例如种族、性别、年龄等歧视性因素。正当的解雇理由包括严重的违纪行为、能力不足、经营原因等
- 提前30天解雇通知: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6条,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提前至少30天向员工发出解雇通知。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雇主必须支付30天的通常工资作为解雇补偿金(即解雇预告工资)。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员工严重违纪,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雇主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
- 书面通知解雇: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7条,解雇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说明解雇的理由和解雇的具体日期。书面通知是解雇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书面通知,解雇将被视为无效
- 不当解雇的救济:如果员工认为解雇是不当的,可以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劳动委员会将对解雇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裁定恢复员工职位或支付相应补偿金
- 与员工协商离职:在解雇或终止合同之前,企业可以选择与员工协商达成离职协议。这种方式通常会包括一定的离职补偿金,双方就离职条件达成一致后,可以避免因解雇而产生的纠纷
- 支付未结工资和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支付所有未结算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年假补偿等。如果适用,雇主还应支付遣散费或离职金,这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及相关规定计算
- 法律合规检查:企业在解雇员工之前,应确保流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包括查看企业的内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以确保解雇流程与公司政策一致
- 特殊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群体(如孕妇或工会成员),韩国法律对解雇有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必须特别注意遵循相关规定。通过遵循上述流程,企业可以确保解雇过程符合韩国的劳动法,并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失业救济金
在韩国,失业救济金是指向有工作意愿和能力但无法就业的被保险人提供的生活所需的补贴,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并促进求职活动的制度。
相关的法律术语解释如下:
-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法》第5条第1项、第2项、第6条第1项及第8条第1项、第2项、第48条之2第1项和第48条之3第1项规定参加保险或被视为参加保险的劳动者、艺术家或提供劳务者(《雇佣保险法》第2条第1项)
- “离职”是指被保险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结束的情况(对于《雇佣保险法》第77条之2第1项的艺术家和《雇佣保险法》第77条之6第1项的劳务提供者而言,是指文化艺术服务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的结束)(《雇佣保险法》第2条第2项)
- “失业”是指有工作意愿和能力但无法就业的状态(《雇佣保险法》第2条第3项)
- “失业认定”是指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根据《雇佣保险法》第43条,确认具备领取资格者在失业状态下积极寻求工作的行为(《雇佣保险法》第2条第4项)
- “报酬”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20条的劳动所得中,减去《所得税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免税劳动所得后的金额(《雇佣保险法》第2条第5项和《雇佣保险法实施令》第1条之2)
失业救济金包括求职补贴和就业促进津贴,后者又分为提前再就业津贴、职业能力开发津贴、广域求职活动费和迁移费(《雇佣保险法》第37条)。
求职补助是指失业劳动者具备一定条件时可领取的补助:
- 延长支付的求职补助:指在特殊情况下,如接受职业能力培训、难以找到工作、生活困难等情况下,可以超出规定天数继续领取的补助
就业促进津贴包括:
- 提前再就业津贴:如果失业者在规定条件下提前找到稳定工作或自营,便可获得该津贴
-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失业者在就业保障机构的指导下参加职业培训时,所领取的津贴
- 广域求职活动费:如果失业者需要跨大范围区域进行求职活动,可领取此项补助
- 搬迁补贴(移居费):如果为了就业或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需要迁居,则可领取搬迁补贴
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权不可转让、不可抵押,也不可用于担保;存入失业救济金账户的金额不可被扣押。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不征收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共费用。
提前再就业津贴
符合资格的受益人为领取提前再就业津贴,必须在提前再就业津贴申请表(雇佣保险法施行细则所附表第97号)中附上以下文件并提交向申请地管辖的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
如果符合资格的受益人在企业中连续受雇超过 12 个月:
- 劳动合同、就业证明等证明劳动期限的文件
- 工资单等可以确认工资的文件
- 如果可以通过劳动部部长管理的电子通信网络确认雇佣期限或工资,则可免除提交相关文件
对于离职时年龄为65岁以上且已维持雇佣保险资格的人,若其将继续被雇佣6个月以上,需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明继续雇佣超过6个月的文件,并获得劳动部部长的认可。
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自营者:
- 商业计划书
- 证明实际开展业务的文件,如办公室租赁协议或纳税证明等
对于离职时年龄为65岁以上的自营者,需提交商业计划书及办公租赁合同等证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文件。
提前再就业津贴将通过存入失业救济金领取者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的方式支付。提前再就业津贴的金额为失业救济金日额乘以未支付天数的一半。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失业救济金领取者在职业安定机构负责人指示下参加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活动期间,所获得的就业促进津贴。希望领取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失业者,需在培训机构的管辖职业安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失业认证日提交培训证明。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将在失业救济金支付日,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进行支付,在失业救济金支付被暂停的期间,职业能力开发津贴将不会支付。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金额为每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一天支付7,530KRW。
广域求职活动费
广域求职活动费是指在失业救济金领取者按照职业安定机构的介绍,在广泛地区进行求职活动时,职业安定机构负责人根据《雇佣保险法实施令》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必要时可以支付的就业促进津贴。希望领取广域求职活动费的失业者,需向申请地管辖的职业安定机构负责人提交广域求职活动费申请表(《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8号附表)。广域求职活动费通过失业者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进行支付,广域求职活动费的金额是根据求职活动所需的正常费用进行计算,具体金额按照《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11条的规定来确定。
移居费
移居费是指失业救济金领取者为了就业或接受职业安定机构负责人指示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而需要迁移居住地时,职业安定机构负责人根据《雇佣保险法实施令》第90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必要时可以支付的就业促进津贴。希望领取移居费的失业者,需填写移居费申请表(《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9号附表),并由雇佣其的雇主确认,同时附上搬家货物运输清单(包括运输路线、运输距离、运输费用等)并提交至新居住地管辖的职业安定机构负责人。
移居费通过失业者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进行支付,移居费的金额通常为失业者及其依赖者迁移所需的基本费用,具体金额如下:
- 对于5吨以下的搬家货物,支付金额为实际运输费用,包括升降机或电梯的费用
- 对于5吨以上的搬家货物,支付金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首先,支付相当于5吨搬家货物的实际运输费用,包括升降机或电梯的费用;其次,再加上5吨到7.5吨之间搬家货物的实际运输费用的50%(注意:如果搬家货物的总重量超过7.5吨,则以7.5吨为上限来计算运输费用)
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可在离职的被保险人满足一定条件时领取,但如果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认定被保险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无领取资格(《雇佣保险法》第58条及《雇佣保险实施规则》第101条第1项和第2项)。
因重大责任事由被解雇的被保险人:
- 因违反《刑法》或与职务相关的法律,被判处监禁或更高刑罚
- 由于导致企业巨大损害或财产损失,符合《雇佣保险实施规则》附件1的相关标准
- 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定,长期无故旷工
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被保险人:
- 因转职或创业而离职
- 因重大责任事由未被解雇但因雇主建议而离职
- 其他不符合《雇佣保险实施规则》附件2规定的正当理由而离职的情况
求职补贴自与领取资格相关的离职日的次日起计算,在12个月内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和年龄,最多支付270天。求职补贴在领取期间内,根据规定的天数支付(“规定的天数”是指根据一次领取资格可以领取求职补贴的天数;自大等待期结束后的次日起,根据被保险期间和年龄确定的天数为支付上限)。
欲领取求职补助者,应于转职后立即前往就业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申报,申报失业时,须附具求职申请书及资格认定申请书。
求职补贴的领取天数根据被保险期间的长短和离职时的年龄而定,具体如下:
- 被保险期间不足1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下:可领取120天的补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上或为残疾人*:可领取120天的补贴
- 被保险期间1年以上但不足3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下:可领取150天的补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上或为残疾人*:可领取180天的补贴
- 被保险期间3年以上但不足5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下:可领取180天的补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上或为残疾人*:可领取210天的补贴
- 被保险期间5年以上但不足10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下:可领取210天的补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上或为残疾人*:可领取240天的补贴
- 被保险期间10年以上: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下:可领取240天的补贴
- 离职时年龄50岁以上或为残疾人*:可领取270天的补贴
*其中,“残疾人”是指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与职业复健法》定义的残疾人。
求职补贴的日额根据平均工资、通常工资或基准工资计算出基准日额后,再乘以60%。但若按最低基准日额计算,则乘以80%。基准日额是计算求职补贴的基础金额。领取资格者的基准日额根据平均工资、通常工资、基准工资及最低基准日额计算。基准日额上限不超过11万KRW。
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指示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时(培训延长救济金),或因特别困难且生活困难而经相关机构负责人认定时(个别延长救济金),或因失业剧增等特殊情况由雇佣劳动部长官指定时(特别延长救济金),可超出规定天数支付延长版求职补贴。
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可在领取资格者申报失业后,因疾病、受伤或生育无法就业的情况下,按照其请求,以求职补贴的日额支付伤病救济金,代替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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