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解雇和通知期
在加拿大,雇主或雇员终止合同时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通知期,具体的通知期要求取决于雇员的服务年限和适用的劳动法规。
根据加拿大联邦劳动法,通常的通知期要求如下:
- 雇员服务不满3个月:无需提前通知,雇主或雇员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 雇员服务满3个月但不满1年:通知期为2周
- 雇员服务满1年但不满3年:通知期为3周
- 雇员服务满3年或以上:通知期为4周
这些通知期要求适用于联邦管辖领域的雇员,例如银行、航空、跨省运输等行业。对于省级管辖领域的雇员,通知期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各省劳动法可能存在差异。员工在被解雇时通常有权收到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通知期因年龄、经验、任期、其他工作选择的可用性而异,并且通知期的申请和长度因省而异。
加拿大劳动法并不要求雇员通知雇主终止雇佣协议。但是,如果雇佣协议明确规定了通知期限,雇员必须遵守。连续服务至少12个月的员工有资格获得遣散费。遣散费包括每服务满1年支付2天的工资,至少支付5天的工资。
除以下情况外,雇主必须在所有情况下支付遣散费:
- 试用期,解雇不需要正当理由
- 严重不当行为,如非法行为、持续不服从命令和故意不当行为
- 有时限的定期合同终止
- 员工辞职
点击此处查看在加拿大终止雇佣的更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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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裁员/遣散费
加拿大只有安大略省规定雇主必须支付遣散费给员工,与终止通知期的付款不同。在安大略省,符合资格的雇员是指在同一雇主工作5年或更长时间的员工,他们每工作满1年将获得1周的工资作为遣散费,部分年份按比例计算,最多可达26周。而在联邦管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雇员每年可获得两天或五天的工资作为遣散费。
终止后限制性契约/竞业禁止条款
在加拿大,竞业禁止条款通常不适用于正式雇员,特别是在竞业禁止条款足以保护雇主的情况下。在安大略省,雇主不得与雇员签订包含竞业禁止协议的雇佣合同或其他协议。在其他省份,任何此类条款必须在地理和时间范围上合理,并且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还必须明确限制就业的类型和限制工作职能。语言应该清晰、明确。如果不干扰业务关系的要求合理、清晰且明确,有可能得到执行。
加拿大的雇员解雇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雇员受到免遭解雇的保护。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假、育儿假、家庭暴力假、抚恤假和重大疾病假。此外,《人权法典》还规定了保护措施,防止全部或部分出于被禁止的歧视理由而解雇员工,或因员工试图行使人权立法赋予的权利而对其进行报复。
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过错而被解雇的雇员,在过去 52 周内至少连续 7 天没有工作或没有工资,准备、愿意并积极寻找工作,并在过去 52 周内缴纳了就业保险(社会保障)费,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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