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社会诉求及完善现行法律规定,澳门特区政府通过第8/2020号法律《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对原《劳动关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其他与劳动权益关系密切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雇员的最低工资》(第5/202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第4/2010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第4/98/M号法律)、《保障男女劳工在就业上获平等之机会及待遇》(第52/95/M号法令)、《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第40/95/M号法令)等。此外,多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也适用于澳门。
与劳资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公共行政,以及其劳务关系受公职通则规范的企业或实体。
劳动合同分为确定或不确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具期限合同两种。其中,确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的临时需要,尤其属季节性、过渡性或特殊性的临时需要,且仅以满足有关需要所需期间为限的工作;不具确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合同标的所需时间为期限,但两者期限均不得超过2年。
在不妨碍有相反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属不具期限的合同,试用期推定为90日;属具期限的合同,则推定为30日。一般雇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对担任涉及复杂技术或要求特别资格职位的雇员,以及对领导人员及主管人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无须提出理由而终止合同,且无权收取终止合同的任何赔偿。
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过48小时。根据企业的营运特性,雇主可与雇员协商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出12小时,但须确保雇员每日有连续10小时且总数不少于12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雇主须安排一段不少于连续30分钟的时间让雇员休息,以避免雇员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如雇员在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不获允许自由离开工作地点,则该时间计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
雇员如属强制性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50%的额外报酬;超时工作如属双方自愿,雇员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
午夜零时至早上六时期间的工作视为夜间工作。雇员并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而是于不同时间提供工作,视为轮班工作。雇员夜间工作,有权收取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雇员轮班工作,有权收取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10%的额外报酬。
雇员在当月领取轮班工作报酬,且金额等于或超过基本报酬的10%后,如在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则雇员无权收取任何的额外金钱补偿,但有权在有关强制性假日后的30天内享受有薪补偿休假(雇员在入职时已明确获知须轮班/夜间工作,则无权收取上述报酬)。
雇员有权享有的假期包括:
为了让雇员获得最基本的工资保障,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第5/2020号法律《雇员的最低工资》,该法律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按照该法律规定,除家务工作雇员及残疾雇员外,所有行业的雇员均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而最低工资金额分别为:月薪雇员,每月6656澳门元;周薪雇员,每周1536澳门元;日薪雇员,每日256澳门元;时薪雇员每小时32澳门元;件工及佣金制计薪的雇员,平均每小时32澳门元。倘雇主没有按该法律规定向相关雇员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即属违法,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名雇员,雇主可被科处20000澳门元至50000澳门元的罚金。
澳门法律保障女性雇员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薪金和待遇,不可因性别、婚姻或家庭状况而存有歧视。受雇超过一年的女性雇员,分娩时有权享受70天的带薪产假,并保留原有的职位。有权享受产假的雇员应在生产后立即享受63天的假期,其余日数可由女性雇员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如诞下死婴、以及婴儿在女性雇员产假期间死亡,女性雇员同样可享受产假。如属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视乎女性雇员的健康状况及根据具适当证明的医生建议,享有至少21天至最多70天的产假。
受雇超过一年的男性雇员,有权因成为父亲而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侍产假,并可连续或间断地于婴儿母亲怀孕超过3个月至婴儿出生后30日内享受。如婴儿出生时已死亡及婴儿母亲怀孕超过3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男性雇员亦有权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计20日内享受侍产假。
雇主雇用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向未成年雇员提供适合其年龄的工作环境,并须特别预防发生妨碍其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发展的任何情况。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须经劳工事务局听取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意见后,方可例外地获允许。未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暑假期间可例外工作。禁止雇主安排未成年人提供家政工作、超时工作、在晚上9时至次日上午7时期间工作,以及在禁止未满18岁人士进入的场所内工作。
雇员因工受伤或患病,雇主有责任提供适当的援助、治疗及赔偿。雇主须为雇员向获准在澳门经营工作意外保险的保险人投保强制性雇员保险。如雇员因工作意外死亡或住院,雇主应自意外发生或获悉意外起24小时内向通知劳工事务局;其他工作意外情况,则自意外发生起或获悉意外起5个工作日内作通知。
雇员主动解约,应在离职前7天预先通知雇主;雇主主动解约,则应提前15天通知雇员终止工作关系。如雇员/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须在知悉有关事实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有关雇主/雇员。如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雇主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性赔偿;如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则有权获得赔偿,雇主须向服务期超过试用期至10年或以上的雇员支付一项解雇赔偿(按每年年资赔偿7至20天基本报酬)。解雇赔偿的最高限额为雇员月薪的12倍,并以月薪金额不超过21000澳门元计算(另有协议者除外)。
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层,现时社会保障覆盖面涵盖至全澳居民,让澳门居民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雇主及雇员必须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供款,一般本地雇员(长工)每月供款30澳门元,雇主每月供款60澳门元。
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层,旨在加强澳门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和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补足。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的供款计划分为公积金共同计划及公积金个人计划,一般年满18岁的澳门永久居民或非永久居民均可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自愿设立,雇员自愿参与,双方共同供款。为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雇主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的供款视为经营成本,从可课税利润中扣除。至于公积金个人计划,则由澳门居民自愿设立与供款。
澳门没有强制性的退休金制度。公司可向员工退休金计划缴纳费用,作为员工开支的一部分。有关退休基金必须由澳门本地的人寿保险公司或在澳门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澳门特区政府在输入劳动力时,首要原则是确保本地工人能够优先就业,并且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不受影响。只有在本地缺乏合适人选或人力资源不足,且外地雇员可以在成本和效率相同条件下,才会被考虑作为临时补充。
聘用外地雇员必须遵循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以及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雇主若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澳门工作,必须先向劳工事务局提交聘用许可申请。申请获批后,雇主或其代理人需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逗留许可,获得逗留许可后方可在澳门工作。雇主只能安排外地雇员从事其“外地雇员身份证明”上指定的职位,外地雇员也只能为该证明上的雇主工作。
外地雇员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期限,通常这个期限与聘用许可的期限一致。
外地雇员的试用期通常为30天,且不得延长。若同一雇员续签合同,则不再设立试用期。
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如果决定不续签,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此时无需预先通知,也无需支付任何赔偿。但如果雇主在合同期满前无合理理由解雇雇员,则必须向外地雇员支付赔偿,金额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间的时间计算,每月支付3天的基本报酬。
外地雇员的权利、义务和保障均按照《劳动关系法》执行。他们有权获得免费住宿,或者每月不少于500澳门元的住宿津贴。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工作关系时,都有权获得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支付。
第10/2020号法律《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于2020年10月5日生效,同时对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新法律规定,计划来澳门从事非专业及家务工作的非居民,必须先获得“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并从澳门以外地区入境,才能获得“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续期情况除外。
除了《聘用外地雇员法》,澳门特区政府还制定了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第13/2010号行政法规《规范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以及第88/2010号和第89/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分别规定了外地雇员的住宿条件和雇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的聘用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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