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的解雇和通知期
捷克共和国不承认随意解雇,雇主必须有有效且公认的解雇雇员的理由,该理由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必须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必须有正当理由,由雇主签字,亲自送达(最好在工作场所),并遵守适当的通知期限。如果无法亲自送达工作场所,雇主可以在找到雇员的任何地方送达通知,或者(如果雇员同意)送达(电子邮件、数据箱)。以下是公认的解雇原因:
1. 雇主依照通知期解雇
- 雇主单方面解雇必须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有效法律依据,并且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具体如下:
- 公司解散
- 公司搬迁
- 重组变革,例如用更有效的技术设备替换雇员或重组公司、裁员和解雇
- 工伤事故、职业病或职业病导致雇员无法工作,或体检结果不理想
- 雇员未能满足绩效要求
- 雇主和雇员无需在试用期内提出正当理由即可终止雇佣关系。但是,雇主仍必须向雇员提供终止通知,但可以不列出终止原因
2. 雇员与雇主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相互协议
3. 严重不当行为,立即终止
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在雇主发现严重不当行为之日起两个月内,并且雇员的不当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 雇员因故意犯罪,被最终判决判处1年以上无条件监禁
- 雇员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或者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情况下,故意犯罪,被最终判决判处6个月以上无条件监禁
- 雇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与其工作表现有关的某项义务,违反方式特别严重
- 如果雇员正在休产假、陪产假或者怀孕,雇主不能终止合同
4. 雇员辞职
只要遵守2个月的规定通知期,雇员可以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辞职。
5. 定期合同到期
合同期限届满,按照合同规定,劳动关系自然结束。
终止雇佣关系无需任何特殊批准,但涉及工会成员的情况除外,这需要先获得工会批准。未遵循正确程序的终止雇佣关系将被视为无效。雇主可以在征得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撤回终止雇佣关系,这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撤回通知的同意也必须是书面形式。解雇后,雇主必须在8天内向社会保障局和健康保险公司注销雇员的登记。雇员必须在雇佣关系结束后最近的约定付款日期收到最后一笔工资。
通知期
如果终止雇佣或辞职,雇主和雇员必须遵守2个月的通知期,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延长通知期,雇主和雇员的通知期必须相同。雇主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即因严重违反职责或持续存在不太严重的违规行为,且事先已对雇员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的情况下,才可以无通知解雇雇员。同样,如果雇员存在健康限制(需要有医疗证明,说明工作对雇员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或者雇主拖欠工资超过15天,雇员则无需提前通知。
在集体裁员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在发出解雇通知前30天通知并咨询雇员代表(或在没有代表的情况下与个别雇员)拟议的集体解雇事宜。雇主还必须在发出通知前30 天和集体裁员最终决定做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工局集体裁员事宜。在向劳工局提交最终报告后30天内,雇主可以通知终止雇佣关系。
遣散费
雇员有权获得遣散费,遣散费金额可能根据解雇原因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因雇主解散或搬迁,或因公司冗杂而被解雇:根据雇员服务年限,为雇员平均月薪的1-3倍
- 雇员因工伤事故、疾病或患病风险而无法继续工作时被解雇:遣散费为雇员平均月薪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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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 雇员怀孕或在休产假
- 雇员处于陪产假或育儿假
- 雇员暂时因健康原因不适合工作(病假)
- 执行公职或军事演习任务
- 夜班雇员暂时不适合夜班工作
- 雇员在照顾10岁以下儿童或家中生病的成员
- 不满足以上雇主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法院裁定公司犯有不当解雇罪,则解雇可能会被推翻,雇员复职,并给予工资补偿。如果法院认定雇佣关系终止无效,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从雇佣关系无效终止之日起至法院做出无效裁定期间的赔偿金。此外,在裁定解雇无效后,雇主有义务重新分配雇员并将其重新纳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与目前相同的条件下才能再次终止雇佣关系。此外,雇主还需支付民事诉讼费用。
终止捷克雇员雇佣合同的流程
如果是双方协议同意终止、严重行为终止的情况,在符合劳动法规定情况下,雇主可以选择立即解雇雇员,雇员可以选择立即辞职,其他情况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 通知:如果雇员属于工会,在提出解除合同的声明前,必须书面通知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在此过程中,雇主应提供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并采用书面形式,直接交给雇员,包含终止雇佣的原因以及雇员向劳动法庭就解雇提出上述的权力书
- 协商和沟通:工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提出经证实的书面异议,雇员在受到通知后也可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要求雇主说明具体理由
失业救济金
捷克属于欧盟国家,也遵循欧盟的失业救济各种规定。失业相关规定包括求职协助、失业救济金、再培训。
申请的条件
从国外工作返回的失业人员如果在工作期间居住在捷克共和国,可以在捷克共和国申请失业救济金。要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需要注意: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求职者在登记前的最后2年因就业或其他有薪酬活动(替代就业期也计算在内)已投就业保险至少12个月求职者。并且申请人只有在没有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如果是因纪律原因终止雇佣关系,失业人员不被发放失业救济金。
获得的权利
失业补助和再培训津贴的金额按平均月净收入的百分比确定,如果一个人自愿或与雇主协议离职(即没有被解雇且无正当理由离职),他将获得相当于整个期间以前平均工资45%的福利。国家为求职者提供的最高扶持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工资的0.58%。即使是按照以前工资的百分比计算得到的金额更高的人,也不能超过此金额。向求职者支付资助的期限如下:
- 50岁以下的人为5个月
- 50-55岁的人为8个月
- 55 岁以上的人为11个月
失业人员必须登记为求职者才能申请失业救济金和再培训福利。需要向求职者居住地的劳工局当地相关工作场所请求支持。必须在安排的与劳工局分支机构员工的会议上提供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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