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新《劳动法》(No.262/2006 Coll.)于2006年经捷克议会批准,2007年1月生效实施。新《劳动法》包含14部分,共396个条文,涵盖了雇佣双方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障与福利、赔偿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法律全文可浏览捷克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网站:www.mpsv.cz/en/1609。
捷克《劳动法》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非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即只要未规定受禁止行为,都是合法并许可的。但强调受本法约束的行为人必须遵守“平等对待”的原则。如第13条第(2)款(b)规定:雇主必须确保对所有雇员一视同仁,并不得歧视雇员及求职者。
为更好地保护雇员利益,以便其尽快地享受正式雇佣合同的权利,新《劳动法》规定,如雇佣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同意实行试用期,那么在合同签订后,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法》结合其他相关法令,将雇主支付解雇费提高至平均月收入的3倍。同时规定,雇员若因为工伤或因从事该职业造成的疾病无法继续在该企业就职,雇主必须支付12倍平均月收入作为补偿。
新《劳动法》废除了雇主在解雇雇员前需为其提供其他工作岗位的义务。
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并规定18岁以下雇员(公民受雇年龄的下限为15周岁)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个小时。同时,新《劳动法》引入了“工作时间账户”的概念,以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均衡、合理地分配(见新《劳动法》第86项)。
除非得到雇员同意,否则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50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劳动法》规定,同一雇主对其所有雇员应实行“同工同酬,按劳支付”的原则。同时第111条第(2)款规定,雇员最低月工资应该不低于14600克朗(约合629美元)。若加班需支付110%-125%的工资,若是公共假期加班则需支付2倍工资。
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法定的各种保险金和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并替政府预扣雇员所得税。保险包括社会保障险(养老保险、疾病险与国家就业政策险)及健康保险,雇主承担34%的比例。
涉及外国人在捷克工作的法律主要是《外国人居留法》(Act No.326/1999 Coll)和《劳动法》(No.262/2006 Coll)。根据规定,欧盟成员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等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捷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或绿卡,其他国家公民在捷克工作必须先向捷克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再凭工作许可和其他相关文件去捷克驻申请人所在国使领馆申办签证。只有获得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签证者才可在捷克工作。
工作许可分为常规工作许可和工作绿卡两种。担任公司股东、商业合伙人或法人代表职务,或者外国企业根据与捷克企业或自然人协议派到捷克短期工作人员均需办理工作许可。从事多个工作的,必须为每个工作单独申请工作许可。从事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外籍人不属于办理劳动许可范围。
2011年1月1日起,捷克政府对《外国人居留法》进行修订,其中一项包括推出“蓝卡”计划——针对高素质外国员工的居住及工作双重许可。此举主要是吸引高技能、高素质的外国人才来捷克工作,简化了申请长期居留许可的程序。
2014年6月24日起,捷克实行新的《外国人居留法》,取消了面向一般工作的外国人工作绿卡和工作签证,以一种新的外国员工卡代替,具备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的双重性质。新的《外国人居留法》实施后,雇主必须在县级劳动局岗位系统公布新的招聘岗位,30日后自动转到国际岗位系统后,外国人才可以在该系统选择岗位并进行登记。申请员工卡需提交申请表、护照、在捷克住房证明、照片、劳动合同、毕业证和文凭(需捷方认证)、健康证明等,审批过程至少需要2个月;员工卡被批准后,使领馆为外国员工办理长期工作签证;新员工抵达捷克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方移民局采集指纹登记。已在捷克持有工作签证的外国员工应在有效期内转为外国员工卡。面向高端技术人才的蓝卡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此外,捷克政府拟进一步简化工作签证办理程序。赴捷克投资的外资公司,在捷克雇员超过250人的,其来自非欧盟地区的高技术雇员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工作签证,所需时间将从原来的4-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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