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税务体系已基本同欧盟发达国家税务体系接轨,有关法律健全,透明统一,税赋较低。捷克主要税种包括自然人所得税、企业法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道路税、能源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捷克实行属地税制与属人税制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捷克的纳税期通常按日历年计算,也允许按财年计算,但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局书面报告并征得税务局同意。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报税最后期限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局提交年度报税表,清缴当期应缴税款。纳税人报税时应提交填妥的报税申请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捷克年度报税的最后期限一般为次年3月31日。
企业法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法人实体。2008年,企业法人所得税税率为21%,2009年1月1日下调至20%,2010年以后税率为19%。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所得税税率为5%。
2008年起,捷克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15%的统一税率。
捷克一般商品和服务标准税率为21%。对农产品、食品、公交、供水供暖、文化、住宅建设和丧葬服务等征收15%的低档税率,对图书、药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征收10%的低档税率。
对石油及石油衍生物、酒精(含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及其中间体,以及烟草等征消费税。
捷克对商用车辆采取定额征税,客车根据发动机排气量计算,其他车辆根据载重量确定纳税金额。私人汽车免缴道路税,但需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房地产税包括土地税和房产税,每年由土地或房产的所有者支付。房地产交易税率为3%,通常由卖方承担。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和动产,2万克朗以下的免除缴税义务。
2008年1月1日起,捷克对供电供气和供固体燃料的企业开征能源税。
2005年1月1日,捷克工贸部颁布《工业园区开发支持规划》,成为规范和指导工业园区发展的主要规定。
工业园区投资者除能享受《投资鼓励法》优惠政策和欧盟结构基金各项援助计划外,还可享受各种优惠措施。
捷克已建成109个工业园区,其中包括6个国家战略工业园。政府重点推广的国家战略工业园区包括豪乐秀夫工业园、奥斯特拉瓦—莫斯诺夫工业园等。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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