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关于劳动权益的主要立法包括《劳资关系法》《工会法》《招聘法》《涉外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工人补偿法》《产妇保护法》《裁员和遣散津贴法》和《国家社保法》等。法律关于雇佣合同、解聘、工资、工时和加班、工薪和社保待遇等方面的规定比较严格。
根据《劳资关系法》,雇员与雇主签订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书面以及部分口头和部分书面等,合同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雇主不得随意解雇员工,雇员在某些情况下被解雇可以领取遣散费。《裁员和遣散津贴法》规定,雇主拟解雇5名雇员及以上的,须提前45天向所涉员工、工会和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雇主须根据被解雇雇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支付遣散费和补偿。
《国家社保法》规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社会保险由国民社会保险委员会(National Insurance Board)管理,承担因疾病、生育、工作能力丧失、工伤、退休和死亡造成的损失。雇主须在十四天内为雇员向国民社会保险委员会申请登记,如违反规定可处罚款5000特元,社保金由雇主和雇员按照2:1的比例缴纳。保险金额根据雇员收入水平分16档,自2016年9月起,社保缴款率修改为13.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对外籍劳务的许可规定比较严格,社会舆论比较排斥,外籍劳务一般集中在医疗、建筑等领域。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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