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司法部下设专门的劳动法庭,独立行使司法权。强有力的工会组织主要在政府和公共部门发挥影响。劳动者有权自行组建工会,并注册成为全国总工会的会员单位。以色列涉及劳动就业的法律非常具体,共有30多部,对劳工关系的产生、内容、集体协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和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劳资纠纷的解决、劳工的国家保险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大部分情况下,由劳动者组织代表个人与雇主签订集体协议,但个人签订工作合同的情况正在增多。法律和有的集体协议中规定了雇主必须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离职费、培训费等。
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在解雇、员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和其他规定情况下,雇主向雇员支付离职费,标准为1个月的基本工资乘以雇佣年限。如为按日雇用的员工,在1993年以前开始雇佣关系的,离职费为12天的基本工资乘以雇佣年限。劳资纠纷由劳动法庭受理。
《最低工资法》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政府定期统计的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47.5%。绝大部分企业采取每周5天工作制,平均工作时间为每周43小时。加班和轮班工作可享受额外的加班费和交通补贴。雇佣关系超过1年后,雇员根据其工作年限,可获得每年最少10-12个工作日、最多22-24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为生病、失业和残疾期间的雇员提供保障。该体系还提供医疗保障和养老金保障。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所有交纳健康保健金的居民享有一揽子健康服务。此外,大部分雇主还需为雇员购买国民健康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如离职保险等。根据月收入和雇佣情况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月收入低于当年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享受不同程度的费率优惠。凡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收入60%的个人可享受优惠税率。
外籍公民必须持有以色列的工作许可和B1型工作签证,方可在以色列境内工作。相关手续主要由雇主办理,包括为外国员工在以工作期间购买医疗保险、确保其有住所、向政府申报薪资水平、为其提供担保、缴纳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相关费用等。
工作签证的办理程序为:向以色列内政部提交工作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提交入境签证申请,随后在本国的以色列领事馆领取临时签证,并在到达以色列后申请签证延期。经延期后的签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入以色列国境。
外籍员工和以色列本地员工享受同等劳动待遇。如果是以“专家”身份来以色列工作的外籍员工,还可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来到以色列超过3个月的5岁以上儿童可以在经以色列教育部认证的学校享受义务教育。根据以色列卫生部规定,只要按当地居民标准(一胎、二胎约50美元/月,二胎以后免费)缴纳社会保险,外籍员工的子女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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