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柬埔寨
文章目录

柬埔寨的劳工法核心内容

1997年颁布的柬埔寨《劳动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保护劳工权益,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严格控制外劳输入,只有柬埔寨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

2021年10月5日,柬埔寨《劳动法》的最新修正案正式生效,在修订后,一些不符合当前柬埔寨制造业发展需要,特别是影响需24小时生产的电子、电器等工厂的规定已被废除,以吸引更多现代化制造业入驻柬埔寨,创造就业机会。例如:旧版《劳动法》规定工厂和企业实行“单班制”,若企业要求工人轮班,雇主必须向夜班工人支付130%工资,在新劳动法下,企业可以将轮班的班次分成早、中、晚三班,并无需支付额外工资。

此外,新劳动法还废除了在公共假日和星期日重合时、雇员将享受第二天自动补休的规定,并在劳动监察和法院诉讼之外,设置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争议解决机制,以提高解决劳动纠纷的效率,同时更好保持劳资关系和谐。

柬埔寨的原则规定

《劳动法》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保护。该法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

  1. 严格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2. 雇主雇用或解雇工人时,应在雇用或解雇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3. 雇主用工人数超过8个的,应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4. 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工作性质涉及危害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

柬埔寨的签订劳动合同

劳工与雇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工作关系。劳动合同受普通法管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雇主签订或存续雇用合同时,不得要求交纳抵押金或任何形式保证金。工作合同分为试用(一般雇员不得超过3个月,专业工人不得超过2个月,非专业工人不得超过1个月),定期(不得超过2年,可一次或多次续签,续签期限也不得超过2年)和不定期三种。

柬埔寨的终止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在指定截止日终止。但经双方达成协议,也可提前终止合同。该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监察员在场见证,由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除非因严重不当行为或不可抗力,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一方因上述以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获得至少与其合同终止日期应得报酬或遭受损失相当的赔偿金。合同一方拟不予续签时,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提前10天;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提前15天),未提前通知的,合同应按其原始合同相等期限予以延期。

不定期劳动合同可由合同任一方自由中止(例外情况除外)。拟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

柬埔寨的劳工报酬

《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作出如下规定:劳动主管部门制定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劳工工资至少应与最低保障工资相同。工资应以硬币或纸币形式直接支付工人本人,工人同意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除外。工人工资每月应至少支付2次,间隔最多不得超过16天,雇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1次。

柬埔寨的工作时间

工人工作时间(不论性别)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安排同一劳工每周工作六天以上。因特殊和紧急工作需工人加班的,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在夜间或每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200%。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工作安排,如需进行轮班,每天可以安排三个班次,分为早班、午班、晚班,每个班次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第137条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柬埔寨的假期

同一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天,周歇班应至少持续24小时,且原则上安排在星期日。全部工人均有权享受带薪假,按每连续工作1个月休假1天半计算,在此基础上劳工资历每增加3年,带薪假增加1天。发生直接影响工人直系亲属的事件,雇主应准予该工人特别假(最多不超过7天)。女工有权享受90天产假,产假期间,应发放其一半的工资和津贴;产假后返厂工作的2个月内,应指派其从事轻微劳动。

柬埔寨的工会

无论劳工或雇主均有权不需预先核准,自主组建专业组织,以集体或个人方式研究、促进组织章程所涉及人员的权益、保护其精神和物质利益。劳工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劳工工会”,雇主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雇主协会”。禁止组建雇主及劳工同为会员的行业工会或协会。

柬埔寨的社会保障

柬埔寨政府发布了《2016-2025年社会保障国家政策战略》,旨在进一步发展柬埔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系统,以造福全体百姓,尤其是贫困及弱势群体。该战略将为国家社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并列明了两大机构的职责:一是应对紧急事件、发展人力资源、提供技能培训和保护弱势群体;二是注重工人保障金和医疗、工伤、失业风险。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柬埔寨的工作许可

柬埔寨于1997年颁布了《劳动法》,2002年1月18日颁布了关于雇用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就业的申请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必须向柬埔寨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1. 需要雇用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申请下一年度雇用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用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将不被允许雇用外劳。
  2. 雇用外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雇主必须提前取得在柬工作的合法就业证;必须合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必须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且无传染病。

柬埔寨的外籍劳工审查

2016年3月,柬埔寨内政部和劳动与职业培训部发布《关于加强审查在柬外国劳工的联合通告》,包括11项条款,主要内容是对在柬埔寨投资运营的外国企业的劳工审查工作进行法律上的规范,要求任何来柬埔寨投资企业或务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柬埔寨《移民法》和《劳动法》,并且办理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颁发的劳务证和雇用卡。当外国劳工联合检查组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须配合联合检查组出示公司章程、商业部登记注册证书、雇用通知、解雇通知、雇用外国劳工授权及指标、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颁发的柬文外国劳工雇用合同、所有劳工护照及照片、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就业延期签证、劳工证和雇用卡、劳动法和移民法文书等十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外国人运营的小型商业店铺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并办理劳务证、雇用卡等相关手续。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柬埔寨外籍劳务市场秩序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不法中介利用外籍劳务急于谋职的心理进行欺诈,并由此引发一些劳务纠纷案件发生。

为解决有关劳资纠纷等问题,柬埔寨于1999年成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雇主协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工顾问委员会”,专门研讨劳工政策。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美国政府的帮助下,柬埔寨于2003年4月成立独立的“劳工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雇主和工会代表组成,裁决协商无果的劳资纠纷及相关事项。由于柬埔寨纺织、制衣业用工人数多,为应对在该行业的劳资纠纷及福利待遇等问题,主要企业雇主还专门成立了柬埔寨制衣厂商协会(GMAC)。

劳动与职业培训部为柬埔寨劳动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来柬埔寨就业的外国劳工。该部于2002年12月成立“外国劳工管理委员会”(FWAC),负责制订申请接受外国劳工来柬埔寨就业的各种手续,协助外国劳工与雇主协会解决外国劳工相关事宜。柬埔寨劳动与职业培训部联系电话:00855-23-882734/884375;传真:00855-23-882769。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想深入了解柬埔寨劳动法规?Knit法律专家为您提供指导。

李xx
13xxxxx2077
30分钟前获取方案
免责声明

以上信息和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专业建议。Knit努力确保内容准确和及时,但由于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变化,Knit无法保证信息始终最新且完全准确。因此,在您做出任何决策之前,请谨慎考虑。Knit不对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