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坦桑尼亚实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两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的收入来自市议会和区议会等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对发展、财产、服务、农产品和牲畜以及商业营业执照等征收的税费。坦桑尼亚税收制度以属地管理为主,兼有属人管理,例如对常住居民的全球范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常住居民仅就其在坦桑尼亚境内取得的收入征税。
坦桑尼亚税收由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组成。直接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由收入所得税部门管理;间接税收包括增值税、印花税等,由海关和消费税收部门及增值税收部门管理。坦桑尼亚税务局(TRA)负责统一征收。
企业按会计年度报税,企业所得税报税时间在会计年度初,个人所得税在下个月20日前缴纳。增值税报税时间为每月下旬。
坦桑尼亚自2002年起启动出口加工区建设,出台《出口加工区法案》,设立出口加工区管理局(EPZA),负责产业园的建设和落实,向企业提供鼓励政策。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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