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劳工法核心内容

坦桑尼亚劳动法概述

坦桑尼亚劳动法律构成一个多层次综合性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级。最高层级是《雇佣和劳工关系法案》(2004年第6号法案,2015年修正),该法确立了基本劳动制度,明确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并为其他劳工立法提供基础。2015年的修正案进一步保障了雇员的年休假和养老金权利,整合了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层级包括针对职业健康、安全等问题的专门立法,如《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2003年第5号法案)等。

第三层级是规章,主要规定劳动者社保等操作性问题。

坦桑尼亚劳动者权益保护

坦桑尼亚法律规定保障雇员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禁止雇用童工、禁止强迫劳动、禁止歧视等。雇员享有结社自由,可以组织和加入工会。

坦桑尼亚的雇佣合同

坦桑尼亚法律规定,雇用员工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雇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报酬等,并告知雇员的基本权利。

坦桑尼亚的试用期与解雇程序

雇员应接受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解雇时,雇主需证明解雇原因,并提前通知雇员。

坦桑尼亚的解雇费与工作时间

雇员连续服务达到10年,每服务1年至少支付7天基本工资作为解雇费。每周工作日最多6天,每周工作时间最长45小时。

坦桑尼亚的工资与加班

2015年《雇佣和劳工关系法案修正案》整合了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应不少于基本工资的1倍或1.5倍,公共假日加班支付双倍工资。

坦桑尼亚的假期

雇员享有年假、病假、产假及陪产假等。年假至少连续28天,病假每年至多126天。

坦桑尼亚的社会保障

所有企业须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注册,支付比例为基本工资的10%。

坦桑尼亚的劳动纠纷解决

劳动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坦桑尼亚向中国公民签发多类签证。根据中坦两国签订的《互免签证协定》,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访问坦桑尼亚不超过180天无需签证。

工作许可制度

坦桑尼亚劳动部批准的工作签证分为A、B、C、D、E五类,申请材料和费用各有不同。

居留许可

坦桑尼亚有三类居留许可证:A类针对投资者,B类针对雇员,C类针对学生和学者等。

可就业的岗位与外籍雇佣

信息通信、医疗、卫生、建筑等行业对外籍劳务需求较大。外籍员工工作签证有效期为2年。

法律规定的特殊职业

牙医、医生、会计等职业须依法注册和获取执照。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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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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