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税收体系和制度

塞舌尔实行简单的属地税制。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塞舌尔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主要税种有营业税、收入税、增值税、交易税、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塞舌尔国家税务局负责所有税务征收工作。增值税是塞舌尔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比达38%,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收入分别占比20%、20%和14%。

主要赋税和税率

营业税

塞舌尔《商业税法1987》定义的营业税为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低于100万卢比,税率为25%;应税收入超出100万卢比的部分,税率为33%。

交易税

按进口货物CIF价及相应税率计征。出口型企业按15%缴纳。这类企业可以申请减免5-15%交易税的优惠待遇。2016年,免征自行车交易税。

增值税

自2013年1月起,塞舌尔实施增值税替代原来的商品服务税,税率15%,对部分货物和服务可免征或实行零税率征收。2015年,企业登记增值税缴纳门槛降低至年营业额200万卢比。

消费税

消费税只针对四种特定商品征税:香烟/烟草、酒精、车辆和石油制品。2015年1月起,酒精度超过16度的饮品的消费税提高20%;烟草制品提高50%。

收入和非货币收益税

收入税由雇员缴纳,按累进制税率计征;非货币收益税由雇主缴纳,税率20%。

旅游市场营销税

自2013年起,对旅游公司及其它明显受益于旅游业的公司,计征0.5%的旅游市场营销税。2016年,一级建筑公司和俱乐部被纳入该税种征收范围。

外资房地产税

自2018年1月起,塞舌尔对外资住宅、写字楼以及超过25年租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初始税率拟设定为房产总值的0.25%。

企业社会责任税

自2013年起,对营业额达100卢比的公司,按月营业额的0.5%计征企业社会责任税。对于营业额低于100万卢比的小型企业,实行定额税,税额按当月营业额的1.5%计征。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塞舌尔于1995年设立了国际贸易区,鼓励外国投资者进驻。外商经批准可在国际贸易区设立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可建立物资仓储、分拨、拆装和转口中心,可创办各类加工生产企业,也可注册登记外国飞机轮船等。

优惠政策

外资在国际贸易区的投资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包括:不公开财务账目保护商业秘密、政府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事宜、最长25年的免税待遇、进口设备免税、免除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税收、可雇用外籍劳务并享受免除外籍劳力的工作许可和社会保险税等待遇。

经济特区介绍

国际贸易区位于塞舌尔主岛马埃岛,由塞舌尔金融服务局根据塞舌尔《国际贸易区法1995》进行管理,向再分销、制造、管理和其他专家服务发放执照,管理机制灵活。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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