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税收体系和制度

摩洛哥税法实行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自1986年起,摩洛哥开始税务制度的重要改革,税收体制逐步合理化和现代化。税赋包括所得税、公司税、增值税等,每年3月完成上一年财报并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税按季度进行。

摩洛哥主要税赋和税率

摩洛哥公司税

征税对象包括资本公司、合伙公司等,执行累进税制,税率分为10%、20%和31%三档。

摩洛哥所得税

征税对象为自然人等,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摩洛哥境内所得纳税,执行累进税制。

摩洛哥增值税

摩洛哥境内所有相关活动及进口货物均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7%、10%、14%和20%四档。

其他税种

包括注册税、居住税、市政税、印花税、营业税、源头税和进口关税等。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摩洛哥政府对特定区域实行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简化行政手续、资金自由进出等。

工业加速区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公司在前5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工业加速区内企业还享受其他优惠税收待遇。

经济特区介绍

摩洛哥境内有多个工业园区,主要作用是促进地区工业发展,包括丹吉尔科技城等。

丹吉尔科技城

丹吉尔科技城是中摩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内容,旨在构建中国企业前往摩洛哥投资兴业的新平台。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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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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