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税收体系和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有效的税法典为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简称《税法典》),较以往税法典的主要变化是提高了一般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的税率,降低了增值税税率,取消了小型工业区的免税政策和关税减免优惠,调整了税收管理制度。乌正在对《税法典》进行修订,尚未正式公布。

主管部门

经济和财政部下属税务委员会是税收系统管理及税款征收的主管部门,各地区也有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直属于税务委员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所需信息。

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税

根据乌《税法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属地与属人双重税制。

  • 居民企业:以下企业被视为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居民企业:在乌注册并成立的企业;根据适用税收协定被认定为乌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实际管理地在乌的外国企业;在纳税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超过10亿苏姆的个人企业家等。
  • 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征收范围包括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常设机构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等。

其他主要税种及税率

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乌主要税种还有增值税、消费税、矿产资源使用税、水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土地税、社会税、营业税等。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5%下调至12%。

  • 增值税:12%
  • 国家预算机构社会税 :25%
  • 普通纳税人社会税:12%
  • 普通纳税人营业税:4%
  • 提供财产租赁的法人实体营业税:8%
  • 财产税:1.5%
  • 农业用地土地税:0.95%
  • 水资源利用税(从事生产酒精饮料的企业,每立方米用水征收)2.19万苏姆(约2.19美元)
  • 水资源利用税(其他企业,地表水源按每立方米用水征收):410苏姆(约0.041美元)
  • 水资源利用税(地下水源按每立方米用水征收):490苏姆(约0.049美元)
  • 流转税:4%
  • 火车、航空运输、船舶运输税:4%
  • 黄金资源税:7%
  • 精铜资源税:7%
  • 铁资源税:2%
  • 煤资源税:4%

营业税

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即在纳税期内的销售(服务)收入超过1亿苏姆但不超过10亿苏姆的个体企业或法人。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关于经济特区的法律有:2020年5月生效的《特殊经济区法》。特殊经济区指的是具有明确边界和特殊法律制度、为吸引投资、高科技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专门划拨的区域。

经济特区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将自由经济区视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各类自由经济区,并以此为平台大力招商引资。当前,乌自由经济区遍布全国各地州,包括工业自由经济区、制药自由经济区、农业自由经济区和旅游自由经济区。

  • 纳沃伊自由经济区:首个自由经济区,主要职能为通过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生产高科技含量的产品。
  • 安格连自由经济区:投资较受外国投资者青睐,实行特殊的税收、货币、关税优惠。
  • 吉扎克自由经济区:由中国企业参与建设,其优惠政策与纳沃伊自由经济区相同。
  • 锡尔河自由经济区:原为吉扎克自由经济区锡尔河分区,主体企业为鹏盛工业园。

重点行政区域及相关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全国实行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做重点行政区域划分。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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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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