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税收体系和制度

黑山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执行。黑山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实行属人原则,对企业及外国机构征税实行属地原则。税收体系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主要税赋和税率

黑山企业所得税

实行9%的单一比例税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建企业8年内免缴,上限20万欧元。

黑山个人所得税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基不超上年月均税前工资部分征税9%,高出部分11%。

黑山增值税

差别比例税率,基本税率21%,特定商品7%,部分产品及服务0%。

不动产税

税率3%,税基为市场价值,收入按比例纳入各级预算。

黑山的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伤残、健康、失业保险,费率分别为20.5%、10.8%、1.0%。

黑山消费税

针对酒类、烟草制品、矿物油等,以特定单位计征。

黑山印花税

规范公共行政、法律诉讼等领域的收缴。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商业区”法规

设立商业区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就业和地区发展。商业区分国家级和市级。

“商业区”介绍

黑山尚未设立国家级商业区,已有贝拉内、科拉欣等城市建设商业区。

重点行政区域及相关法律法规

各商业区提供优惠政策,包括土地租赁费用减免、税收优惠等。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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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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