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的劳工法核心内容

塔吉克斯坦的雇主责任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自由择业、劳动保护和享受社会失业救济的权利。劳动条件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及卫生规定,每周有休息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年享受年假。

雇主必须遵守《宪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法规、生产技术安全和卫生规定及防火条例,保障正常的生产条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雇主有权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内部劳动制度,要求雇员遵守相应的劳动纪律。

塔吉克斯坦的工作时间

15-16岁员工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16-18岁不超过7小时;伤残人士不超过6小时;员工每天工作最多不超过12小时。6天工作制的,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35小时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24小时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塔吉克斯坦的休假

基本年假不少于24天,未满18岁员工和伤残人士的年假不少于30天。年假期间员工仍享有不低于其平均月工资的工资收入。

塔吉克斯坦的产假

不得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辞退或降低其工资,并应减少怀孕妇女及有年幼子女(不到1.5岁)妇女的工作量。女性员工可享有产前70天、产后70天(难产的可休80天,生育双胞胎和三胞胎的休110天)孕产假,休假期间可领取国家社保补助。产假结束后可根据员工意愿在子女1.5岁前休育儿假,其间保留工作职务,领取国家社保补助。如在女性员工子女3岁(单身母亲子女4岁,有残疾的子女6岁)前要辞退该员工,雇主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其理由。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塔吉克斯坦的工作许可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吉克斯坦企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谋求职位。为进一步规范外国公民在塔从业人员的管理,2001年12月,塔吉克斯坦政府颁布了《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对外国劳工的管理更为细化和有法可依。

《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规定:

  1. 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吉克斯坦公民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
  2. 外国劳工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3. 外国劳工进入塔吉克斯坦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
  4. 外国劳工的具体工作程序由雇主同雇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合同对象;劳动报酬;工作及休息时间;健康及劳动事故保险;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劳动纠纷解决办法;雇主负责雇工返回原籍;有效期及解除期限;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5. 根据529号政府令,2008年10月31日起,对外来劳工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外资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比例不能超过30%。2016年以来,对外国工作人员比例进行限制,基本达到1:9的用工比例。

在塔吉克斯坦工作的中国人多为项目管理人员和投资及工程承包项下的劳务人员。塔吉克斯坦对就业岗位和测试条件无特殊规定。2021年,塔吉克斯坦政府共发放7500个外国劳务配额。据塔总统命令,国际协议框架下为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部分外国劳务不包含在上述外国劳务配额中。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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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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