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劳动法规定,为优化就业市场,雇主在雇用人员前有义务向卢森堡就业局报告本单位空缺就业岗位,且该报告必须先于雇主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3日以上。报告内容包括:雇主信息、待聘岗位性质、有关要求等。
雇用员工依据是工作合同。工作合同主要有试用(最短2周,最长12个月),定期(不超过24个月)、不定期、钟点工、季节工等类型,如果结束试用期合同,必须提前2周通知雇员。
解除工作合同分为提前通知和因重大原因解除合同关系两种情况。对于前者,雇主计划解雇员工时,需提前通知员工,雇佣期在5年以下的通知期为2个月,雇佣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通知期为4个月,雇佣期10年以上的通知期为6个月。在相应的通知期满后合同关系结束。如雇员主动提出辞职,则上述通知期减半。被雇主主动提出解雇的雇员可领取解雇补助。
劳资双方因故可不提前通知结束工作合同关系(法律中称因重大原因解除合同),被解雇雇员无权领取解雇补助。如劳资双方对于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件保持沉默1个月以上(刑事案件除外),则不能采取此种解除合同方式。
卢森堡政府不定期确定最低工资水平,工资和相关津贴、奖金由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工资随物价水平变化,按照特定指数机制计算,消费物价指数累计增幅达到2.5%时,即启动增资机制。
卢森堡劳动法规定,一般行业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需要员工加班雇主必须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备,但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每天10小时、每周48小时。加班工资为:员工每小时加班,雇主必须至少按员工每小时工资的 140% 支付报酬。周日加班工资为正常小时工资的170%,法定节假日如加班,必须给予休假补偿。
在同一雇佣单位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雇员,可享受带薪休假。大部分私有部门雇员享受每年26天的带薪休假,可根据工作需要与雇主协商决定具体时间。
卢森堡主要社会保险种类及费率如下表:
<table class="thead-table">
<thead>
<tr>
<th>险种</th>
<th>雇员缴纳比例</th>
<th>雇主缴纳比例</th>
</tr>
</thead>
<tbody>
<tr>
<td>医疗保险</td>
<td>现金支付的诊疗费用 0.25%,实物支付的诊疗费用 2.80%</td>
<td>现金支付的诊疗费用 0.25%,实物支付的诊疗费用 2.80</td>
</tr>
<tr>
<td>养老保险</td>
<td>8.00%</td>
<td>8.00%</td>
</tr>
<tr>
<td>从属险</td>
<td>1.40%</td>
<td>--</td>
</tr>
<tr>
<td>事故险</td>
<td>--</td>
<td>0.9%</td>
</tr>
<tr>
<td>工作健康险</td>
<td>--</td>
<td>0.11%(一般)</td>
</tr>
<tr>
<td>互助险</td>
<td>--</td>
<td>依据公司类别而定</td>
</tr>
</tbody>
</table>
险种雇员缴纳比例雇主缴纳比例医疗保险现金支付的诊疗费用0.25%, 实物支付的诊疗费用2.80%现金支付的诊疗费用0.25%, 实物支付的诊疗费用2.80%养老保险8.00%8.00%从属险1.40%--事故险--0.9%工作健康险--0.11%(一般)互助险--依据公司类别而定
资料来源:卢森堡国家行政门户网站
卢森堡政府规定,除以下人员及情况之外,其他外国人在当地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
2008年10月1日起,卢森堡实行了新的移民法规,将工作许可纳入到外国人居住证中,实行单一的居住证制度。原持有工作许可的可到外交部移民局办理换证手续。
对于上述需要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在卢森堡就业,卢森堡政府要求雇主方事先提交职位空缺报告,由劳动部门在其申请工作的欧盟劳动者信息库中寻找匹配数据,如无符合雇主条件的人选,方可批准雇主雇佣欧盟外的员工,再履行有关程序。
卢森堡对于欧盟外人员来卢森堡就业审查严格,虽不存在配额,但需层层把关,批准时间较长。办理工作许可有关内容详见6.5节。
一般而言,赴卢森堡工作签证办理周期为2个月。
在卢森堡工作的所有“被雇佣者”必须加入卢森堡雇员会,该会职能除了与政府沟通有关整体劳工利益外,主要帮助在卢森堡合法工作的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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