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其要点包括:
离职金由原来薪水的7个月调高到9个月。
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罢工时,雇主仍需支付工资,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并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违反程序的罢工被视为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劳工进入工厂并可不支付工资。
每星期工作时间为40小时。
对于自愿离职与触犯刑法的劳工,雇主可不支付补偿金,但需支付劳工累积的福利金。
允许雇用14周岁以上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上限为3小时。
合同临时工的期限以3年为限。
连续雇用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有2个月的特别休假。
外国人投资工厂应允许外国人自由筹组工会组织。全国性的工会联盟包括全印尼劳工联盟(SPSI)和印尼工人福利联盟(SBSI)。
印尼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普通劳务人员不许引进。对于印尼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外籍专业人员,在保证优先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合法途径进入印尼,并获工作许可。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到达印尼前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外国合资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须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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