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劳动法核心内容

塞浦路斯《劳动法》规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雇佣开始之后的1个月内,雇主必须书面通知雇员有关情况,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等级、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雇用期、带薪休假、工薪发放、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

工资必须按周或按月以欧元直接支付给雇员,也可以拨付至雇员的银行账户。塞浦路斯至今未设立最低工资制度,仅有少数岗位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如新聘商店助理、文员、保育员、个人护理工作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薪870欧元,满6个月后增加至924欧元。安保人员最低时薪为4.9欧元,满6个月后增加到5.2欧元;清洁工最低时薪为4.55欧元,满6个月后增加到4.84欧元。目前塞正在研究制定全国性的最低工资制度。

雇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周休息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每天工作超过6小时要有15分钟的间休时间,雇员每年享受4个星期的带薪休假。周平均工作时间每4个月计算一次,含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日加班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按2倍支付加班工资。

雇主或雇员出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合同,应提前一段时间向当事人提出,这一提前时间量由雇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塞浦路斯《劳动法》规定,空缺职位首先要面向塞浦路斯人进行招聘,由于各种原因实在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再考虑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居民,最后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劳务。有些职业由于技术原因、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如夜间)等原因,塞浦路斯当地人不满足技术条件或不愿意应聘此类工作,在此种情况下,雇主应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公开招聘塞浦路斯本地劳务,如果无当地人应聘,雇主可向劳动保障部相关部门申请雇用国外劳工,该部有专门机构负责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才会同意雇主聘用国外劳务。

为保护本地劳动力市场,塞浦路斯政府移民部门对劳务输入管理更加严格,非欧盟国籍的外国公民在塞从事劳务必须取得工作签证。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工种发放工作签证的尺度不同。

主要法律规定

外国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外国劳务人员往返交通费由雇主负担,外国劳务人员享受与当地工人相同的报酬和待遇。在雇佣开始后1个月内,雇主必须书面通知雇员有关情况,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等级、工作内容、雇佣期、带薪休假、工薪发放、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
  2. 工资必须按周或按月以欧元直接支付给雇员,也可以拨付至雇员的银行账户。如果雇主为雇员提供食宿,可从雇员工资中分别扣除10%和15%,雇主不得从外国劳务人员工资中支付中介费。
  3. 雇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每周连续休息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每天工作超过6小时要有15分钟的间休时间,每年享受4个星期的带薪休假。周平均工作时间每4个月计算一次,含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日加班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按2倍支付加班工资。
  4. 雇主或雇员出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合同,应提前一段时间(一般为4至5周)向当事人提出,此时间由雇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 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保。
  6. 外国劳务人员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外国劳务人员未经塞浦路斯劳动局许可,不能更换雇主、工作地点和工种。为雇主工作1年后,雇员有权在同一行业更换雇主,但新雇主必须有雇用外国劳务人员许可。
  8. 外国劳务人员不得在罢工期间工作或代替罢工工人工作。
  9. 外国劳务人员可自愿加入行会和工会组织,但需要交纳工资额1%的会费。
  10. 裁员时会首先考虑外国劳务人员。

塞浦路斯劳务市场较小,与欧盟国家和菲律宾、斯里兰卡等国相比,在塞浦路斯的中国劳务人员所占比例很低。由于塞浦路斯青年失业率较高,政府在外来务工政策上转向保守,对于劳动许可及工作签证的发放趋于严格。若发生劳动纠纷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可向塞浦路斯劳动关系局咨询和求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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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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