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茨瓦纳的劳工法律体系完善,雇工法律意识较强,社会对劳工的保护充分认同。《劳动法》规定了雇主的权利与义务、雇工的手续和劳资纠纷的裁决以及对各类雇员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法定假日、聘用终止、解聘补偿、假日工资、残废和死亡的抚恤金额等。
雇主应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向雇员提供工作机会,除另有规定外,雇用合同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如果每周五天工作日,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或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连续工作5个小时的,至少休息30分钟;如工作周期是每五天工作一天,则每日工作时间可增加至9个小时,但其中必须包含总共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雇员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如工作时间超过当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费按正常时薪的1.5倍计算;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正常工作日薪的2倍计算或在加班后10天内给予带薪休假;在正常工作日,连续3周及以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的,超出部分按加班时薪标准支付工资。
雇员每个月有不低于1.25天的带薪休假;除法定公共假日外,雇员工作每满12个月,其后的6个月内可享受15天带薪假中的至少8天。
若医务人员建议雇员休息,则雇员有权享有带薪病假,连续工作满一年,带薪病假的天数为14天。
在持有医生、护士或助产士证明的情况下,产妇可在分娩前后分别享有6周,共12周的产假。如需要,可再加2周产假。产假期间,产妇可获得不少于其基本工资的25%或每天50普拉的产妇津贴,以两者中较高为准。
雇员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雇主需支付该雇员当时工资的60倍作为补偿,并以最低1.6万普拉,最高25万普拉为限。如因工伤事故导致雇员死亡,补偿标准为该雇员当时收入的48倍,以最低8000普拉,最高20万普拉为限。
合同规定的工作完成或合同订立的期限届满时,雇佣合同终止。未约定期限的雇佣合同应视为长期有效,直至合法终止。雇主和雇员在双方提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可终止聘用合同,但雇主须结清雇员应取得的工资和疾病或事故补偿金。
在聘用合同终止时,入职满3个月的雇员有权要求雇主将其送回原籍或招聘地中离工作地较近的地点,途中发生的住宿、交通及餐饮费等遣返费由雇主承担。如合同终止系因雇员疾病或遭遇意外无法继续履行,雇主无需承担上述遣返义务。
按照员工连续服务的期限计算发放遣散费,连续服务时间不足5年,按照每月补贴1天的薪资进行计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对于超出5年部分的服务期间,发放两倍的遣散费。
为了解决本国人员的就业问题,博茨瓦纳严格限制外籍劳工进入博茨瓦纳,要求企业尽量使用和培训当地劳工。只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当地没有的技工才可从国外聘请。博茨瓦纳移民法规定,所有受雇于博茨瓦纳的外籍人员,不论在博茨瓦纳停留时间多长,均须持有博茨瓦纳劳工处(Labour Office)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移民。
近年来,博茨瓦纳收紧工作和居留许可政策,从申请者年龄、英语熟练程度、技术、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评估打分。同时,对在博茨瓦纳投资企业的商业性质、产品出口量、对当地原材料的利用、外来投资额度、当地雇员占比、当地合作者所占份额以及投资者的学历、语言水平等进行评估。一般注册公司的董事可获5年长期居留权,公司雇员居留权一般为1-3年。中资企业普遍认为,申请博茨瓦纳工作许可签证门槛较高、耗时较长、拒签率较高。
已有居留许可的中国公民如离开博茨瓦纳应注意:离境6个月内,可凭居留许可返博;离境超过6个月,须持有效的居留许可,重新办理签证后方可返博,否则将被拒绝入境。
博茨瓦纳政局和经济状况较为稳定,因此务工风险较低。博茨瓦纳对非技术型外籍劳务人员输入有严格限制,只有在投资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在当地不可获得时,投资者方可引入技术劳工。目前,中国与博茨瓦纳没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中资企业在博茨瓦纳的项目以雇佣当地员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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