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劳动法第12章要求雇用劳务在6个月(包括1年内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工合同内容包括雇主及受雇用者权利及义务、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包括加班工资规定)、工作时间、假日、疾病及工伤、社会保险及养老金、解雇通知、劳动纪律等,双方应在劳工合同上签字。根据劳动法第10部分规定,短期劳务关系不必签订劳工合同,但必须明确最低工资、日工作时间、带薪节假日、夜间工作及因病休假等。(参考网址:LABOUR ACT, 2003 (ACT 651))
劳动合同解除应按以下条件进行,一是劳工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雇用人员因被雇主虐待或出现性骚扰等原因可提出解除合同;三是雇用人员因故在劳工合同期止前死亡;四是雇用人员因医学证明不适合从事当前工作可解除合同;五是因雇用人员渎职或失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解除劳工合同。此外,除非双方签订了“随意”(at will)条款,否则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提前多少时间视劳动合同期长短定,一般合同期在3年以上者,应在1月前通知。如合同期少于3年者应在两周前通知。
加纳《劳动法》第33至39条规定,除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最高劳动时间为每日8小时或每周40个小时。同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在连续工作日中有相应的法定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20至32条明确了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在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00天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权享有15天的带薪休假。此外,《劳动法》第57条规定,妇女产假为12周,如遇特殊情况需给予延期。婴儿在1周岁之内,母亲在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应有1小时的婴儿护理假。
加纳宪法及劳动法规定禁止任何对劳动者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民族、肤色、社会或经济地位等实行歧视政策。《劳动法》第5部分同时也明确了对妇女及残疾人的劳工权利的保护问题。
青年就业最低年龄为16岁。《劳动法》第58至61条规定禁止雇用青年从事可能对其身心产生危险的工作,加纳劳动部对此另有具体的说明。同时,《劳动法》第58条规定青年工人不得从事井下矿产开采工作。青年工人的年龄范围规定为18至21岁。
根据《劳动法》第67至72条规定,除不以现金结算的薪金外,月薪、工资及补贴等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除满足《劳动法》第70条关于工人养老金或其他基金经工会或类似组织同意扣缴外,不得对工人薪金进行减扣。根据加纳199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除军人外,普通就业人员作为被保险人,需由该被保险人及雇主共同交纳其工资收入18.5%作为社保费,其中被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5%,雇主按工资单承担13.5%。所交纳18.5%的社保费中,2.5%将作为医疗及产妇保险。
加纳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无论在加纳受雇或就业必须获得工作许可或是移民配额。外国公司只能根据投资额确定的移民配额(固定配额)安排相应数量的外国员工,保证公司一定数量的外国员工具有合法居留和工作的权力。移民配额数量如下:
固定配额可以被继承或转移。除固定配额外,取得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若从国外雇用加纳不具备的技工,需为每个技工办理工作和居留许可,简称额外配额。雇主需向投资促进中心(Ghana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er,www.gipc.org.gh)递交工作和居留许可申请,并附上该雇员的健康证明。额外配额不能继承或转移,每年必须重新申请,中途如果有技工回国,则其配额自动作废,其继任者需重新申请额外配额。
持工作许可者在获得移民局书面批准前,不得在工作许可规定的受雇公司和规定的工种外从事任何有偿活动。在加纳具有合法居留身份人员的外国配偶,如具有特殊技能可以通过内政部获得工作许可,时间等同于其配偶在加纳时间。外国人获得居留许可或移民配额后,还必须通过移民局申请到工作许可后才能开始工作。外籍医生、牙医、律师、药剂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未按有关规定向相应职业单位登记而从事专业活动属违法行为。
根据加纳2003年《劳动法》的规定,劳工委员会承担调查劳资纠纷问题、解决争端,从而推动劳资关系向良性发展的职责。劳工委员会主席由雇主协会和劳工组织共同指派,6名代表分别由政府、雇主协会代表和劳工组织任命。根据加纳《仲裁法》,在劳资双方出现争端或双方没有协议存在的前提下,劳工委员会可指派有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调解和仲裁,协调劳资双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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